| 发文单位:中共玉林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11月11日 |
| 标 题:中共玉林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直属企业审计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玉审委办〔2021〕16号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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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各直属企业:
《玉林市直属企业审计监督工作办法(试行)》已经玉林市委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11 日
玉林市直属企业审计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有关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以及自治区党委、玉林市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玉林市直属企业审计监督,不断提高审计监督效能,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审计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开展企业审计监督工作、国资监管机构、审计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和企业支持配合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玉林市直属企业(简称企业),是指玉林市本级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和玉林市管理的其他有关企业。
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机构,是指玉林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履行企业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四条 审计机关及审计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企业监督职责。
第二章健全经常性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围绕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境外国有资产和投资以及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一步健全经常性审计制度,大力推广大数据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消除监督盲区,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六条 开展企业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玉林市委和玉林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境外投资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企业改革发展情况;
(四)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
(五)企业重大投资决策、资本运作、投资管理和绩效情况;
(六)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及董事会建设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所属企业监管情况;
(七)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在经济活动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八)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审计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机关开展经常性审计监督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开展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二)开展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审计;
(三)开展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四)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五)其他审计监督方式。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大企业审计力度,合理确定审计项目安排频次,扩大审计覆盖面;组织开展企业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及玉林市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跟踪审计;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适时开展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境外资产管理等专项审计(调查)。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经常性审计监督实施情况,按规定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并根据需要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报送企业审计监督综合报告,综合汇总近期企业审计监督总体情况、审计监督成果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三章强化审计监督支持与配合
第十条 审计机关要加强与国有资产监管、巡察、纪检监察、组织、公安、检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经常性信息通报与交流、问题线索移送与案件协查、查处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发挥监督合力。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提请协助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积极配合,及时全面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机关要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审计机关日常联系工作机制,规范有关工作程序,积极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为审计监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明确具体机构和人员与审计机关进行日常工作对接和联系,调整时及时报告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监督所需要的真实、完整的数据资料,包括:
(一)企业财务数据,包括财务电子账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二)企业年度专项报告,包括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内部控制体系工作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及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企业改革发展情况报告;
(三)企业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四)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有关会议决议、纪要等决策文件;
(五)企业重大投资决策、资本运作、投资管理和绩效资料;
(六)企业重大发展战略规划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改组、资产交易等重大事项随时报送;
(七)其他审计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本条第四款所列数据资料按审计机关需要报送,上述数据资料无特别说明的原则上每年报送一次,具体要求按审计机关有关通知规定执行。实施审计项目中的数据资料报送按照现场审计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为审计监督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开通相关系统权限,必要时实行联网对接,不得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十四条 企业和审计机关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采集、报送、管理数据信息。
第四章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本部应当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合理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下属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企业应当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做好对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推动国有企业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组织领导,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加快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向企业党组织、董事会负责和定期报告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企业或国资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选人用人要求列出总审计师提名人选,由国资监管机构商审计机关,及时选好配好企业总审计师岗位人选,并报组织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对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实行“以审代训”制度,定期对企业内部审计质量进行检查。
第五章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实施审计(调查)项目后,依法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根据情况抄送国资监管机构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 企业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组织整改问责,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年度工作报告,并将整改问责结果报告本级政府或监管机构,同时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将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健全审计结果公告机制,依法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被审计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企业审计整改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逐一挂号、销号。
第二十五条 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审计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相关审计建议进行系统研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对审计发现移送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肃追责问责。将审计移送事项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作为企业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对于审计整改措施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屡审屡犯,以及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整改或者虚假整改的依法予以追责。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审计机关依法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受理和查办,结案后及时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函告查办结果。对拒绝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以及履行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不到位的企业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第二十八条 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协助的事项,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有关款项以及应缴未缴款项,应督促国资监管机构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国资监管机构应当于一个月内向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企业审计整改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把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和完善政策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建立监督会商(协调)机制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牵头建立与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会商(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监督的协作配合,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合力。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制定的企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审定。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征求国资监管机构意见,国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国资监管情况提出审计项目安排建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和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共享监督成果。双方按规定程序互相抄送有关审计报告、监管情况报告、企业监督有关信息材料和法规政策,及时通报企业重大风险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召集国资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召开监督成果反馈会议,各部门通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结果运用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研究监督发现问题整改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和开发园区对其直属企业开展审计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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